問: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?
答:根據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,《博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:
1、本人或配偶在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、拆遷安置自住住房兩年內,職工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(父母、子女)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,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;
2、離休、退休的;
3、辭職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
4、出境定居或調離本地州的;
5、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;
6、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、物業服務費、取暖費的;
7、市場租賃住房支付房租;
8、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確實困難的;
9、職工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發事件的;
10、被判處死刑、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;
11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12、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。